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资金。高企培育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申请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1.对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的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合格上传省科技厅,并打印纸质资料上报省科技厅受理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
2.对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人民币;
3.若本办法的补助主体就该项目享有我市多个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予以补助。
第五条 申请高企培育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1.清远市科技局负责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申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①《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认定或复审的相关申报材料;
④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清远市科技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高企培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3.清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高企培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相关计划,并按计划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的相关企业必须将相应的补助资金退回,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支持对象认定、专项资金补助审核批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补助的;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作出给予补助的;
③串通申请企业骗取补助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由清远市科技局、清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